古田:收购盗窃所得车辆 男子获刑一年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9-05-06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44387
    宁德新闻网5月6日电 (郑晓燕)生活中,因贪图便宜等原因,明知摩托车来源不正当,却收购转卖“脏车”。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池某某因收购盗窃所得车辆获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据悉,2017年6月13日至10月27日间,池某某以1400-1600元的价格向马某、陈某某(均已判刑)购买二人盗窃得来的助力车、摩托车共计10辆,后以1200-1400元的价格出售,从中谋利计4600元。经鉴定,车辆价值计人民币28535元。
 
    另查明,池某某2011年因盗窃被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池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购买,价值计2853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犯罪前科,本案中其多次收购他人盗窃所得车辆并将车辆售出获利,对后续的被盗车辆追缴造成一定困难,依法从重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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