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7日电 (张明卿)恋爱期间,情侣间的“借款”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分手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近日,周宁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案,支持了朱某要求前男友吴某偿还4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朱某和吴某于2012年认识并相恋,恋爱期间吴某因家庭及个人原因,多次向朱某借款共计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2018年1月起分期还款每月偿还两千元,月利率为2%。
此后吴某和朱某分手,朱某向吴某催讨借款,吴某认为40000元并不是借款,是两人恋爱期间的共同开支。朱某多次讨要未果,遂起诉至周宁县人民法院。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与吴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吴某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遂判决吴某在规定期限内向朱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比较频繁,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双方对于大额的转账往来,要注意保存可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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