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7日电 (郑晓燕)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四川籍男子黄伟凌晨酒后因小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彭丽上前劝架反被黄伟打伤。因故意伤人,黄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赔偿彭丽经济损失18640.28元。
据悉,2018年11月6日凌晨1点,黄伟等人酒后在古田县城东街道XX大厦楼下,因载客三轮车价格问题与驾驶员发生争吵,一旁的彭丽见状上前劝解,言语不合,两人起争执,继而扭打在一起,二人多次被在场人员劝离后仍互相扭打,后黄伟用拳头殴打彭丽鼻子等部位致彭丽双侧鼻骨骨折。
经法医学鉴定,彭丽“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伟“左额颞部1头皮裂创3.1cm”、“左颜面部皮檫伤3.36cm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黄伟因本案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6日被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200元,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处行政拘留九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并处罚款200元。
古田法院本院认为,黄伟因小事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伟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彭丽经济损失理应赔偿,遂做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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