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7日电 (缪素秋)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王某荣、黄某某、叶某某、王某武、王某雨容留他人吸毒案,分别依法判处五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年到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000元、13000元到6000元不等;三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王某荣、黄某某违法所得2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2月7日,王某荣、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合伙租赁霞浦县某乡村一厂房,将厂房装修成“KTV”包厢,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先后雇佣王某雨、叶某某、王某武在该场所帮忙,每次每人500元,负责接送客人、摆放吸毒工具、水果、酒水、打扫包厢内卫生及在外望风等。
另查明,王某雨、叶某某、王某武分别从王某荣、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中分得1000元、850元、5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某雨、叶某某、王某武分别向本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2018年2月,王某荣、叶某某、王某荣在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氯胺酮1瓶计5.0567克、木质盘子4个、塑料吸管351根,并查扣黄某某银白色VIVO手机和黑色OPPO手机各1部、查扣王某荣苹果6手机1部、查扣王某武苹果6手机1部、查扣叶某某黑色OPPO手机1部、查扣王某雨黑色苹果7手机1部;同年3月,王某雨在霞浦县某乡镇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黄某某在霞浦县火车站出站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荣、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经营场所六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中叶某某、王某武均提供帮助四次,王某雨提供帮助三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黄某某、叶某某均有犯罪前科,均酌予从重处罚。王某荣、王某雨、叶某某、王某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予从轻处罚。黄某某如实供述指控的第4、5、6、7节犯罪事实,对该四节可从轻处罚。王某雨、叶某某、王某武在案发后已分别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可从轻处罚。王某雨、叶某某、王某武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均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王某荣、黄某某、叶某某、王某武、王某雨均予从轻处罚。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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