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7日电 (林杰)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依法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木洛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某海参加工厂,盗走曾某某放在该处的519斤拉缸盐海参。之后,苏某某在霞浦县某公路边,明知是木洛某某等人盗窃而来的拉缸盐海参,仍以每斤200元共计10万元的低价购买该批拉缸盐海参。
苏某某对该批海参进行重新加工后,以每斤275元至34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他人,从中获利约26000元。经鉴定,该批519斤拉缸盐海参价值共计161690元。2018年9月,苏某某在霞浦县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0月,苏某某的妻子已赔偿曾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26000元,并获得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数额达1616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苏某某在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苏某某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霞浦法院做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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