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8日电 (李平)自知酒后不该驾车,因害怕警察临检而碰撞其他车辆,结果导致自己受伤,在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之后又面临法律制裁,真是人财两失。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判处江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途径某收费站连接线路段时,为躲避警察临检而碰撞杨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江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后,江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而后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江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95mg/100ml。另查明,江某某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3800元,并获得谅解。
经审理认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某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案发当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江某某有违法劣迹,可酌予从重处罚;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某某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江某某予以从重处罚。故霞浦法院做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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