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8日电 (梁妍岑)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梁某伙同他人至霞浦县松港街道一民房,趁房门未锁之机,将曾某某停放于该房一楼大厅的一辆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2018年10月,公安机关在福安市罗江镇一废弃厂房内抓获其同伙,并查扣该被盗摩托车。2018年11月,公安机关将该被盗摩托车归还曾某某。
经认定,该辆被盗摩托车价值7659元。2019年1月,梁某在贵州省被公安机关抓获。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梁某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梁某入户盗窃,酌予从重处罚。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梁某予以从重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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