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8日电 (梁妍岑)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依法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追缴段某某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4月间,段某某及同犯案肖某某等人(均已判刑)被深圳某施工队雇佣在霞浦县牙城镇某公司工地内进行强夯施工,施工设备有吊机1台、钢铸铁锤1个,同年4月工程停工,肖某某仍被施工队雇佣在工地保管设备。
同年5月,段某某与肖某某等人密谋后,利用肖某某保管设备的职务便利,将属于该施工队所有的夯地基用的铸钢夯锤卖给邓某某,得款25000元,段某某分得违法所得6000元。经鉴定,该被盗夯锤重12.6吨,价值106810元。
2019年3月,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被盗夯锤返还被害人。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看护保管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价值达1068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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