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19日电 (刘巧素)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犯非法狩猎罪案件,依法判决钟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钟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将钟某某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2000元用于本县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9月间,钟某某未办理狩猎证,即在霞浦县沙江镇某村等处使用铁丝笼等猎具捕捉眼镜蛇、王锦蛇等蛇类共计40条,与兰某某、雷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一同将捕捉的蛇类分批出售给沈某某(已判决),共计得款6000余元。
2018年9月,钟某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钟某某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2000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某违反狩猎法规,无证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钟某某向本院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钟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对钟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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