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违法转包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19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64097
  宁德新闻网8月19日电 (刘巧素 苏玲玲)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依法判决确认甲集团有限公司与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签订的合同无效,并驳回甲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甲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某水产品集散中心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招标项目。2014年3月,甲集团有限公司与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书》,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2019年1月,甲集团有限公司与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明确因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多次违约行为,且无能力完成分包协议约定的工程,双方协议终止合同,并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停止基于分包协议的一切施工,并于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组织所有施工人员退场完毕、所有施工设备、物品清场完毕、场地清理完毕,将一切本工程有关的全部相关资料移交甲集团有限公司存档,现场没有遗留问题,不得阻碍新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集团有限公司以招投标的形式承包了某水产品集散中心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并将该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了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甲集团有限公司与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书》属于违法转包行为,依法应认定合同无效。甲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甲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在双方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后,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进行及时清场,妨碍了新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要求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人员、设备、机械、材料从霞浦某项目工程工地撤场的诉讼请求,但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双方确认,系甲集团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无法确认其所主张的人员、设备、机械、材料是属于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故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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