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28日电 (王莹 李玉琼)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福建甲房产公司向福建省乙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860.3079万元及违约金,并就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乙甲公司签订小区绿化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516.4235万元。
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深圳某管理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于2018年12月出具结算审核书,载明上述工程审核造价为860.3079万元,并加盖甲乙双方公司负责人签章及单位公章。上述工程款860.3079万元甲公司至今未支付。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了未付工程款应支付的违约金。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乙公司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甲公司应支付工程款860.3079万元。
根据时间推算,甲公司给付工程款时间与乙公司起诉时间,期间未超出六个月规定,故乙公司就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乙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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