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乘凉聊天起争执 男子推人致死获刑
发布时间:2019-09-09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38824
  宁德新闻网9月9日电 (梁妍岑)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胡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463240.03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胡某甲在胡某乙位于霞浦县柏洋乡的家中喝酒,酒后胡某甲在胡某乙家中大厅乘凉,二人因言语不和引发争吵,胡某甲推胡某乙后背,致胡某乙摔倒额头碰撞厨房门槛受伤,造成其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腔血肿,随后胡某乙被送往福安市闽东医院救治。
  
  在此之后,胡某乙病情恶化,脑疝形成,先后经两次手术治疗,出院次日,胡某乙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胡某乙符合因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再出血,继发脑疝形成、右侧大脑多发性出血、梗塞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其自身患有肝硬化在其硬膜下血肿再出血以及继发性右侧大脑多发出血的发生、发展中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甲的犯罪对象为老年人,酌予从重处罚。胡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鉴于胡某乙的死亡系多因所致,对胡某甲可从轻处罚。胡某甲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对胡某甲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胡某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但其关于胡某甲有自首情节,且已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因胡某乙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77240.03元,扣除胡某甲已赔偿的14000元外,尚余463240.03元,胡某甲应予赔偿。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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