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9日电 (魏艳雯)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某电力公司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返还保证金且支付违约金,并支持了某电力公司要求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某电力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 《城市综合体电力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各施工段施工范围进行划分,同时明确了各施工段工程应付款的支付时间。某电力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第一施工段工程于2016年4月前已完工并送电,第二施工段工程因被告原因导致在建期间停工。
2018年12月双方签订《部分配电工程恢复建设补充协议》,并根据该补充协议提交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第一、第二阶段已完工工程先行结算审核,该补充协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及某电力公司对该综合体建设工程含已完工、在建及未建工程(土地)在转让、折价或拍卖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现某房地产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致使某电力公司债权无法实现。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双方之间签订的电力工程建设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故某电力公司诉请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相应利益,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转让、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结算审核书系2019年1月出具,该时间可确定为某房地产公司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某电力公司于2019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未超出六个月规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http://www.0593c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