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12日电 (郑晓燕)日前,古田法院审理一起代偿银行贷款纠纷案,判决林芳偿还周伟代偿款66660元及利息。
据悉,2017年1月,林芳以经营食用菌为由向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简称“农信社”)借款50万元,由周伟等四人共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林芳未足额还款,周伟作为担保人于2018年2月27日代为偿还借款本金66660元。
庭上,林芳辩称该笔借款实际上是其弟弟借的,不是本人所借,其也偿还了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5343.5元。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林芳向农信社借款500000元,但其借款后未能依约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致使担保人周伟代其偿还66660元,林芳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周伟请求判令林芳偿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林芳虽辩称该笔借款非系其本人所借,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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