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9日电 (陈嘉倩)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三人因故意伤害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四个月和拘役三个月。
纠纷引发持械伤人
2017年10月28日,陆某某在古田县城西街道洋头村某某铸塑厂厂房内与王某某、黄某某、毛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扭打。其间李某、林某持木棍、塑料筐等物,包某某用拳脚伙同陆某某等人殴打王某某、黄某某、毛某某,致其三人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一级,额骨骨折,属轻伤二级;黄某某、毛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事后处罚抓获投案
案发后,陆某某、李某、林某、包某某共同赔偿并取得谅解。
王某某、毛某某因上述行为分别被处罚款500元;
经查明,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2019年1月13日,李某被民警抓获。同月29日,林某、包某某主动投案。
三男子分别获刑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林某、包某某伙同同案人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林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包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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