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0-11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67440
  宁德新闻网10月11日电 (刘巧素 苏玲玲)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从2015年3月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4万元);郑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郑某某承担了清偿责任,则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经审理查明:甲公司因有霞浦县某工程项目。经与乙公司协商后,双方于2015年1月签订一份《福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为此,乙公司于2015年1月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
  
  但由于种种原因,工程项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甲公司因缺乏资金,要求向乙公司暂借已支付的保证金100万元,并约定自2015年3月起,原保证金按每月2%支付利息给乙公司。
  
  2015年8月甲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并由郑某某提供担保,交由乙公司收执为证。次年6月,乙公司与甲公司还就终止合同作了声明协议,甲公司同意退还乙公司缴交的该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期间,甲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合计14万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因工程终止,双方就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的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达成了退款协议,并承诺从2015年3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因甲公司未及时退款,已经构成违约。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偿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从2015年3月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4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郑某某对上述履约保证金在《承诺书》中签字提供担保,且未约定具体担保方式,依法应认定为提供连带担保。乙公司主张郑某某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甲公司、郑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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