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28日电 (梁玉玲)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苏某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决)到霞浦县长春镇码头、松港街道某小区附近,分别盗走马某某、林某某停在该处的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分别价值2523元、2866元。
案发后,苏某某通过他人将车辆上缴给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归还被马某某、林某某。同月,苏某某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某超市内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苏某某取得失主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53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苏某某退出赃物,并取得失主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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