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28日电 (赵梦静)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邓某某骑二轮电动车途经霞浦县松港街道某小区附近,因逆向行驶与对向由谢某某驾驶的女式电动车差点相撞,谢某某停车让邓某某先行,邓某某却用电动车连续撞击谢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谢某某连续后退,邓某某却下车殴打谢某某和电动车后座上的郭某某,致谢某某头皮挫伤、鼻挫伤、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致郭某某头皮裂伤(左眉弓部)、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因生活偶发矛盾而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邓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郭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俩被害人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邓某某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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