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7日电 (魏艳雯)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曾某诉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依法支持曾某要求林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偿还其23000元及代交的续保保费44475元,合计67475元的诉请,并驳回林某某要求分割房屋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曾某与林某某于2016年5月在霞浦县民政局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项和第四项约定:男方愿意偿还房屋的贷款,愿意偿还93000元保险费给女方;男女双方各自的续期保险费由各自承担,儿子的续期保险费由男方承担续缴义务。该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民政部门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现林某某未完全履行上述两项条款,并要求分割曾某在分居期间购买的房屋。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曾某与林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林某某未履行《离婚协议书》确定的义务,曾某有权主张。根据《离婚协议书》可认定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曾某在离婚前夕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系在分居期间购买,不存在故意隐藏的问题,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各自手上的财产及其他债权债务没有要求进行分割,视为放弃分割,现林某某要求分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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