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13日电 (蓝启材)日前,屏南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据了解,2015年至2017年11月7日间,黄某在其经营的小吃店内生产、销售油条等食品,并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添加硫酸铝安(明矾)。2017年11月7日,屏南县市场监督局对黄某小吃店进行检查,并将其当天生产加工的油条及面团进行抽样后送检。
经检验,所送检的油条铝含量为800.6mg/kg,加工制作的面团铝含量达1240.8mg/kg,且据专家鉴定意见,涉案油条、面团严重超出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
更甚者,在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黄某经营的小吃店进行监督抽检时,发现其在制作馒头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屏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定黄某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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