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19日电 (胡丽晶)女儿出嫁,设酒席宴请,宾客中有人饮酒过度,酒席散去后在返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作为婚宴组织者是否要对宾客的死亡负责呢?
日前,古田法院审结首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林某丙应邀请参加林某甲女儿出嫁婚宴,返程途中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婚宴组织者的林某甲、同乘的林某乙是否应该对林某丙的死亡负责呢?法院认为应该负责。
据悉,2018年12月14日,林某甲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桃溪村为女儿出嫁设喜宴,当日上午林某丙到林某甲家中帮忙,中午出席婚宴,傍晚林某丙在林某甲家中吃完晚饭后,搭载林某乙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返回古田城关。
17时44分许,林某丙驾驶车辆至凤湖线时,因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林某丙当场死亡。经认定,林某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林某丙的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林某甲与林某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林某丙处于醉酒、根本不适合驾驶摩托车的状态下,林兴甲作为喜宴组织者,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林某乙明知林某丙醉酒,坚持坐在后座—起返回,亦违反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二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各项费用974207元。
经审理认定,林某丙家属诉请赔偿金额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交通费酌定1000元,其他予以支持,共计890207元。
古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丙作为一个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最大的过错在于自己。林某甲作为婚宴的组织者,明知林某丙驾驶车辆前来参加婚宴,未对林某丙在宴席及晚餐中的饮酒行为及时提醒,且林某丙作为林某甲的堂兄弟,为婚宴的举办义务帮工,林某甲作为受益人,理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林某甲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承担5%的责任,即44510元。林某乙作为乘员,并非本案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但其明知林某丙醉酒驾车而不加劝阻,反而坐上车一同离开,结合本案案情,酌定其支付补偿款3000元。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行为人之间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于婚姻喜事、升学升迁、生日贺寿、故友重逢等情感交流、人际交往场合,请客喝酒已成为重要的社交方式。但饮酒同时也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任何人在饮酒之前应当预见饮酒会导致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认识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险,并应自主控制饮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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