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06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12469
  宁德新闻网12月6日电 (刘常娟)涉案金额高达1.4亿元,被告人总刑期近200年……一个月前,以温某龙、郑某怀和罗某福等人为首的“套路贷”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被审结。11月26日,福鼎法院再集中宣判三起“套路贷”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判处该团伙中其余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并分处罚金。
 
  2017年2月至同年6月间,温某龙、林某浩、朱某常、周某婷(均另案处理)先后投资成立财神公司、仟本公司,后招募员工从事非法网络放贷形式的“套路贷”犯罪活动,并采取“软暴力”手段滋扰借款人或借款人家属,迫使借款人偿还虚高本金及高额利息、逾期费、手续费等,攫取非法利益。
 
  2017年12月间,温某龙还帮助郑某怀、罗某福(均另案处理)分别成立“福鼎市昇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鼎市万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同类犯罪活动,以提供“小额贷款管理系统”和对公司运营进行技术指导的方式分别占“昇信公司”“万象公司”股份的30%。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薛某佳受雇于财神公司负责催收工作。黄某珊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受雇在财神公司担任财务,负责收款登记、工资结算等。郭某晶于2018年3月受雇在仟本公司担任客服,负责招揽“顾客”向公司借款,于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在财神公司担任风控助理,利用客服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协助周某婷登陆客户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的账号,以审核客户还款能力。
 
  谢某珍于2017年3月受雇在财神公司担任客服,负责招揽“顾客”向公司借款,于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受雇在仟本公司担任风控助理,利用客服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协助林某浩登陆客户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的账号,以审核客户还款能力。财神公司、仟本公司经营期间,向薛某佳发放工资18000元,向黄某珊发放工资30000元,向郭某晶发放工资3535元,向谢某珍发放工资2158元。
 
  经鉴定,薛佳佳工作期间,财神公司共非法获利9386474.07元;黄某珊工作期间,财神公司共计非法获利9983214元;郭某晶工作期间财神公司、仟本公司共计非法获利827294元;谢某珍工作期间,财神公司、仟本公司共计非法获利532596元。
 
  张某佳明知罗某福等人的“万象公司”从事非法网络放贷业务,仍受雇佣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31日在万象公司担任风控助理,协助风控人员从事相关审核工作,具体负责接收客服人员收集来的被害人借贷平台账号及密码、身份证、支付宝、手机通联等相关数据,登录被害人借贷平台账号、核实客户信息等。
 
  经鉴定,“万象公司”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非法获利共计2017992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条数累计1217497条。张佳佳参与本案犯罪时间段万象公司非法获利数额为2017992元。
 
  林某明知郑某怀等人的“昇信公司”从事非法网络放贷业务,仍受雇于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间在昇信公司担任催收人员,其在昇信公司工作期间共获得工资收入3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昇信公司共向1717名被害人发放“贷款”3235笔。
 
  经鉴定,昇信公司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31日间,通过上述方式累计放款20072256元,从中非法获利1548178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条数641502条。其中,林某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共计非法获利6539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佳、黄某珊、郭某晶、谢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张某佳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网络放贷,采取言语威胁、手机“轰炸”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仍参与共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林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网络放贷,采取言语威胁、手机“轰炸”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仍参与共同犯罪,具体实施催收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四人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悔罪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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