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24日电 (陈蕊)近日,古田法院在审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彭某某主张已经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的部分购房首付款,并向该院提交的500000元银行流水予以证明。但在该院依法调取原始付款凭证后,查明彭某某所述的500000元消费明细并非支付该房地产公司的部分购房首付款。
该院认为,彭某某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并提供虚假的书证,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综合考虑彭某某的行为动机、认错态度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虚假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还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古田法院严厉打击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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