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3月23日电 (周巧玲)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汤某某在霞浦县沙江镇某店门口,因被害人黄某某常将浸海蛎的水倒向路面导致路面湿漉而与黄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与黄某某发生扭打。汤某某用拳头殴打黄某某左肋部和左脸颊等处,致黄某某左侧第6、7、8肋骨骨折。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汤某某主动到霞浦县公安局沙江派出所投案。同时,汤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36000元,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汤某某犯罪对象为老年人,酌予从重处罚。汤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汤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考虑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对汤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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