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4月2日电 (张海明)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林某某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扣押在案的匕首1把,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0日晚,林某某在霞浦县某咖啡店内请其朋友喝酒,至次日凌晨5时许,因林某某请客却未买单,肖某某与其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在该咖啡店挥拳互殴,扭打过程中,阮某某(已另案处理)持刀助林某某,将肖某某的脸部、手部、胸部等多处砍伤。
肖某某左颧骨创口为6.5cm,胸前区、左胸外侧区、左胸背部、左前臂及左中指等创口累计长度为25.2cm,左桡骨中段局部骨质皮缺损。经鉴定,肖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肖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部分赔偿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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