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4月26日电 (李余凤)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以聚众斗殴罪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
据悉,2019年1月18日,郑某某(已判决)得知其友陈某乙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某某公园与他人发生纠纷,遂与林某到场。
郑某某欲将陈某乙带离时,与上前阻止的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吵、推搡,郑某某随即让林某联系周某甲、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到场,后郑某某持甩棍和到场的周某甲、朱某某一起殴打陈某甲。
尔后,郑某某等人见陈某甲打电话纠集人员,为逞强斗狠,遂让林某、朱某某与其一同至朱某某住处取来数根钢管,其间,郑某某、朱某某又纠集周某乙、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某某公园。
后林某与郑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等人一同持钢管、甩棍等工具在某某公园门口大桥往某某村方向的人行道处围殴陈某甲。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年11月5日,林某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坛东路某宾馆前被抓获。另查明,陈某甲的经济损失已在郑某某聚众斗殴一案中得到赔偿,其对林某表示谅解。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为逞强斗狠,伙同他人聚众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甲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且对林某表示谅解,可对林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