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5月7日电 (李余凤)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悉,2019年8月至10月间,江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四次到屏南县长桥镇某某村、古田县平湖镇某某村、古田县吉巷乡某某村等地盗窃他人二轮摩托车3辆、手摇卷帘机6个,经鉴定,价值共计162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20日,江某某因犯第四起盗窃事实被古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日江某某主动供认了第一、二、三起盗窃的主要事实。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某某因本案第四起盗窃(未构成犯罪)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另三起盗窃事实,可以自首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无前科,且部分赃物已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决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扣押的二轮摩托车1辆,依法返还失主包某某;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剪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被盗的两辆摩托车,依法返还失主陈某某、林某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