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5月15日电 (李余凤)近日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校园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类案件,依法判处某幼儿园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某101905.47元。
据悉,陈某某就读于某幼儿园大班(1)班,2018年4月24日,陈某某在学校老师的带领下到某健身馆上课,后不慎摔倒受伤。其母亲在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之后,立即将其带到古田县某医院治疗,医院X片显示其左肱骨髁上骨折,并进行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但复位后仍疼痛难忍。
第二天,某幼儿园派车送其到福州市某医院就诊,并重新进行骨折复位+石膏外固定术,医生建议保守治疗。其在家康复期间由父母照顾,且多次到福州市某医院复查,虽然某幼儿园有派人陪同,但并未为其支付交通费和食宿费。
经鉴定,陈某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陈某某遂将某幼儿园、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公司)、某健身馆起诉至法院,并请求判令某财保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2955.47元,不足部分由某幼儿园和某健身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陈某某就读于某幼儿园,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已脱离其家长的监管,某幼儿园应对其进行全面的教育管理,包括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上课,亦应对学生的安全做好全面的保障措施。某健身馆受某幼儿园委托对包括陈某某在内的学生进行跆拳道课程教学,某幼儿园有义务对教学环境及安全设施情况进行审查,教学过程中陈某某发生事故受伤,某幼儿园未尽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在某幼儿园投保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计101905.47元,因某幼儿园已支付1200元,故某保险公司还应赔付其100705.47元,某幼儿园垫付的1200元由某保险公司直接返还某幼儿园。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计100705.47元;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