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汇票过期无法承兑 法院判决银行返还票款
发布时间:2020-05-19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86577
  宁德新闻网5月19日电 (刘晓亮)日前,福鼎法院审核一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依法支持汇票持有者诉讼请求。
  
  K氏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化纤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K氏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并持有一张福鼎市某银行兑付的承兑汇票,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到期日为2011年7月。
  
  当时的出票人是福建省某物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40万元,几经流转后到K氏集团有限公司手中。现K氏集团有限公司就该汇票要求兑付,但福鼎市某银行以汇票承兑期限已过拒绝兑付。K氏集团有限公司遂诉至福鼎法院,主张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现K氏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承兑汇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其请求该银行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本案中K氏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销售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与杭州某化纤有限公司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汇票系合法背书转让。故K氏集团有限公司是涉案承兑汇票合法持票人,其可以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遂依法判决福鼎市某银行应向K氏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票据款14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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