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6月5日电 (黄龙洲)近日,寿宁法院审结一起因借条过期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
2015年12月8日,张某因种葡萄缺乏资金,向胡某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及返还借款期限,返还期为2016年12月。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张某因种植葡萄缺乏资金向胡某借款20000元。2016年10月29日,张某出具一张借条给胡某收执,借条载明:今胡某借给张某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止,共十二个月,利率为每月2%,利息共计4800元。
张某则辩称,不认识胡某,且本案所涉及的借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胡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至2016年12月,但胡某起诉时间为2020年1月7日,距约定还款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胡某诉讼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