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6月28日电 (林进务)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2017年10月16日,福建某皮革有限公司与福鼎市某银行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并约定每笔贷款的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
当天,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林某等七人分别与该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福建某皮革有限公司向该银行借款在借款本金2700万元、最高债权54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温州市某皮革有限公司、董某等四人分别与该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福建某皮革有限公司向该银行借款在借款本金300万元、最高债权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等。
合同签订后,福鼎市某银行于2017年10月至3月,分别发放四笔贷款合计1416.2万元。借款后,因福建某皮革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还款,该银行遂诉至福鼎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温州市某皮革有限公司和董某等四人拿出董某签署的空白保证合同复印件,以此证明福鼎市某银行对该保证合同的条款存在事后添加内容的行为,提出保证人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盖章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保证条款的目的是明确的,即为主债权提供担保。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时,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核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真实债务情况,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其放弃审查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保证人承担。温州市某皮革有限公司和董某等四人亦没有否认涉案保证合同上董某作为保证人签字的真实性,至于其是否在空白保证合同上进行签字,并不影响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温州市某皮革有限公司和董某等四人作为主债权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终,该院判决福建某皮革有限公司应偿还福鼎市某银行借款本金1416.2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温州市某皮革有限公司和董某等四人对上述钱款履行义务在借款本金300万元、最高债权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和林某等七人对上述款项履行义务在借款本金2700万元、最高债权54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对福建某皮革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