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为帮嫌疑人虚假立功 二男子帮助伪造证据获刑
发布时间:2020-07-09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78674
  宁德新闻网7月9日电 (陈瑾)二男子为帮助犯罪嫌疑人虚假立功,竟铤而走险帮助他人伪造证据,企图通过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枪支,最终落网获刑七个月。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伪造证据罪案件。
  
  据悉,2019年11月间,魏某甲胞弟魏某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与魏某甲、冯某甲商议帮助寻找枪支,企图通过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枪支而虚假立功,以获得从轻处罚。期间,魏某乙找到吴某某让其作为非法持有枪支人,并承诺给予“好处费”。
  
  2019年12月3日,冯某甲寻得鸟铳来源后,魏某甲受魏某乙指使驾驶吉普车先后到黄田、水口搭载吴某某、冯某甲,并在冯某甲的带领下至闽清县冯某乙老宅取得鸟铳后返回古田县黄田镇。之后魏某甲在魏某乙的吩咐下和吴某某一起将鸟铳带至古田县黄田镇吴某某的家中,并藏放于该厝楼梯口下方,随后电话告知了魏某乙藏枪的具体地点。
  
  12月4日10时许,魏某乙向古田县公安局举报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同日15时许,公安干警在吴某某家中搜出一支鸟铳,魏某甲在魏某乙指使下又打电话告知吴某某后续要实施的行为。12月6日,古田县公安局对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立案侦查。
  
  12月9日,吴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虚假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同日吴某某被取保候审。魏某乙本人及通过魏某甲给予吴某某两次“好处费”现金各10000元,共计20000元。经鉴定,涉案鸟铳机械结构正常,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以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
  
  2020年1月11日,吴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古田县公安局民警在黄田镇谷口湾码头魏某甲的住处将其依法传唤到案。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魏某甲受他人指使帮助伪造“立功”证据,严重扰乱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吴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魏某甲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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