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31日电 (刘清娥)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严某某(女)诈骗案件,依法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兰某某、雷某某、兰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因欠他人钱款无力偿还,经预谋,上述三人利用严某某的身份证伪造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以骗取他人财物。
2018年5月6日,严某某经兰某某、雷某某、兰某等人唆使,明知该三人利用其身份证制作虚假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情况下,仍使用虚假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作为抵押并以借款为由,骗取陈某某30200元。得款后,四人分赃。案发后,严某某离开霞浦至外地并变更联系方式。
2018年10月10号,严某某在霞浦县某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2日,严某某已赔偿陈某某302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某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严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债权人在收到抵押产权证件后,要及时查清抵押物的产权登记情况,及时到相关权属机关办理抵押登记,避免发生纠纷、造成损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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