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屏南县法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0-09-15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19884
  宁德新闻网9月15日电 (林宗瑜)日前,屏南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非法狩猎罪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7月31日,屏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屏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5日,屏南县人民政府公开发布《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内容为2017年8月25日至2027年8月25日为禁猎期,此期间屏南县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2018年农历8月至2020年1月间,李某某为防止野猪破坏山林作物,遂在屏南县岭下乡上楼村“鼎子岗”山场布设禁用的铁质猎夹,并先后捕猎到3只野猪、1只野兔(种类不明)、1只野鸡(种类不明),并将上述捕猎的野生动物用于个人食用。
  
  2020年2月24日,屏南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某住处查获19个铁质猎夹及12件疑似野猪肉块。经鉴定,上述12件疑似野猪肉块属于偶蹄目猪科野猪残块,至少来自1只野猪,野猪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上述铁质猎夹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野猪价值500元/只。
  
  该院认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李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已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向公众赔礼道歉,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当下,全国上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逐渐深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各处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中常见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野猪和各种蛇类等,都属于“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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