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15日电 (郑翔)近日,屏南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执行案件申请人陈某甲住处,向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为其解决现有困难提供了一定帮助,传递司法温暖。
据悉,2006年下半年,因张某某与其妻陈某乙感情不和,陈某乙及其家人多次与张某某家人争执并打砸物品。
2008年6月28日,张某某接到其弟媳电话,得知陈某乙再次到其父家中打砸物品,遂购买一把斧头前去找陈某乙,途中遇到陈某乙父亲陈某甲,便手持斧头砍中陈某甲头部后逃离现场,致使陈某甲重伤八级伤残,造成陈某甲经济损失合计为250734.68元。
经审理,屏南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宁德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立案执行后,屏南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人陈某甲年老体弱多病、无经济收入,因花费大笔医疗费用造成生活困难,且在执行过程中,其亦未得到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赔偿。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屏南法院执行局帮助陈某甲申请县级司法救助,发挥司法救助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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