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2日电 (王前绥)日前,古田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陈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2月20日,周某诉张某某、曾某某夫妇以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判令:一、张某某、曾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某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陈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7年4月17日,因陈某某等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周某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9日,该院裁定查封、拍卖陈某某位于古田县614路7支路26号的房产并责令限期迁出,但陈某某经本院采取停水断电、公告告知后仍未按规定迁出。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陈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在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其房产并责令限期迁出时,其仍然态度消极,未按规定迁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存在逃避执行生效判决的主观故意,应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但因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一审宣告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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