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187万元 二男子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0-11-06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79874
  宁德新闻网11月6日电 (陆昌欣)二男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高达187万余元,最终难逃法网获刑罚。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
  
  据悉,2019年6月至同年9月5日间,卢某某(已判决)伙同闽南籍人员(另案处理)先后纠集陈某某、王某某和胡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方某某、包某、陈某、毛某某、陈某甲、林某某、蔡某(均已判决)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极乐村后丘里山上、城西街道下洋村油行乾山上、长岭村大洋坑、黄田镇上溪村溪坪自然村后垅里山上、洋上村赤林溪路、泮洋乡新华村新华路、吉巷乡坂中村后山路、水口镇天柱山国道路从事假冒伪劣卷烟生产活动。
  
  2019年8月初至9月5日,陈某某经方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城东街道极乐村后丘里山上、黄田镇上溪村溪坪自然村后垅里山上制假厂内,负责操作、维修用于假烟生产的烟机,领取部分工资2000元;2019年8月初至9月3日,王某某经林某某介绍驾驶车辆负责盘运烟丝、滤嘴、海绵等制假原材料,领取部分工资4500元。
  
  2019年9月5日,古田县公安局在上述制假窝点,查扣卷烟机、滤嘴接装机、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支、发电机、水松纸、信号屏蔽器、对讲机、货车等物。经鉴定,被查扣的烟支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价值共计955747.64元,烟丝、卷烟纸、滤嘴棒价值共计914712.77元,合计价值共计1870460.41元。公安干警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5月7日将王某某、陈某某抓获。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王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共计1870460.41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有二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的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陈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决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陈某某违法所得2000元,王某某违法所得4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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