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20-11-13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84845
  宁德新闻网11月13日电 (黄丽娟 郑金容)11月10日,柘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5年12月7日,柘荣法院判决魏某生、许某花(夫妻)偿还郑某借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1月18日,柘荣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执行,查封了魏某生位于柘荣县双城镇祥凤花苑的房产,并多次张贴限期搬迁公告。
  
  2019年10月21日,柘荣法院委托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上述房产以成交价39.7万元拍卖。魏某生同意将其上述房产拍卖款项用于还款,并承诺于2020年1月15日前全家所有人主动搬出该房屋。至2020年1月15日搬迁期限届满,被告人魏某生及其家人仍占用该房屋。
  
  2018年3月30日,梁某爱向柘荣县信用社申请贷款10万元,而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6月19日,柘荣法院判决梁某爱、占某霞(夫妻)偿还柘荣县信用社贷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2020年1月2日,梁某爱自行将位于福鼎市桐城街道海通路房产以243.8万元转让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民间借贷,不用于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9年1月间,王某虹向李某购买海鲜干货,经多次催讨剩余货款24440元未支付。同年9月20日,柘荣法院判决王某虹偿还李某货款24440元并支付违约金。
  
  2019年12月2日,柘荣法院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执行。当月25日,王某虹与李某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但王某虹仅通过微信转给李某2000元,之后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2020年1月20日,李某申请恢复执行,经柘荣法院多次督促还款,被告人王某虹均拒接电话,不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判决生效后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虹名下工商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中消费、入账等资金交易金额累计达40余万元,均未用于偿还李某货款。
  
  柘荣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身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到案后主动迁出房屋、履行还款义务,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案件事实和情节,分别判处:魏某生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梁某爱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王某虹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完)
  
  http://www.0593c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