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17日电 (李余凤)近日,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杨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19年9月19日,古田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杨某某偿还某银行本金449997.12元及相应利息等,并于同日生效。之后,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0年3月3日,经该行申请,古田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年3月11日,古田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杨某某名下房屋,并在该房屋入户门上张贴封条。经古田法院多次催告,杨某某仍未按要求迁出被查封房屋。
同年6月4日,杨某某在得知古田法院从其母亲处取走被查封房屋入户门钥匙后即更换了门锁锁芯,拒不迁出房屋。同年7月14日,杨某某被抓获。案发后,杨某某主动迁出被查封房屋,古田法院于同年9月7日成功拍卖该房屋。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案发后主动迁出被查封房屋,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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