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公开宣判福建首起涉信息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21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22495
  宁德新闻网12月17日电 (王雅丽)日前,福鼎法院公开宣判福建省首起涉信息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张某龙为首的14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至十年十个月不等,张某龙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罚金1040000元至290000元不等,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作案工具。
  
  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张某龙以同乡、同学为纽带,拉拢李某、杨某财、苏某强、张某等数十人先后成立18家无金融资质的小额网贷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张某龙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使用“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产生恶劣后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多人自杀自残、精神崩溃、家庭破裂、卖车卖房。被害人多达2万余人,遍布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达2666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非法网络放贷,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李某、杨某财、苏某强、张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非法网络放贷,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
  
  陈某海、陈某坚、彭某龙、陈某桐、周某屏、苏某、倪某榜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非法网络放贷,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
  
  陈某湖、陆某宝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非法网络放贷,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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