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23日电 (叶雨香 戴志雄)“真没想到我的案子在这么短时间内就得到了解决,感谢法院,感谢法官的调解!”日前,在蕉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室内,当一起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时,福建某文化传媒公司法人代表欣喜地握着承办法官的手表达谢意。
6月12日,福建某文化传媒公司(下称传媒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就双方合作进行经纪推广的各项事宜签订《艺人经纪合同》。
合同约定,未经传媒公司书面同意,刘某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合作期限为期两年;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合同还约定由甲方负责出资培训乙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乙方应赔偿甲方五倍的培训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该传媒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共为刘某提供培训10次,同时积极推进刘某的演艺活动和事务,可刘某却单方面向传媒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为维护合法权益,该传媒公司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案情,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与辩解,分析双方争议焦点。理出“症结”后,承办法官运用释法析理的方式,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经过承办法官一番番耐心细致的劝说,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传媒公司与刘某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刘某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至此,该起合同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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