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5月15日电 (廖梦旖)被执行人转移拆迁补偿款29余万元,企图逃避执行终获刑。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判处林某静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6年5月,福鼎法院就原告福鼎某银行诉被告福鼎某石材厂及林某静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林某静作为福鼎某石材厂经营者承担2199999.98元及利息5487.23元的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因林某静未主动履行,申请人遂向福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向林某静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在强制执行期间,该厂厂房因拆迁获得拆迁补偿293457元汇入林某静账户内。当日,林某静从银行中支取现金293450元,后用于个人生活开销、看病及在外地租赁房子等,造成该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5年1月,林某静因涉嫌拒执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静作为负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