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3女子酒吧跳舞起冲突打斗 因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11-07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38886
  宁德新闻网11月7日电 (郑晓燕)3名90后女子酒后在酒吧舞池跳舞过程中,旁边何某某不慎与三人发生碰撞,一言不合双方动起手来。经古田法院判决,3名女子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8年4月18日深夜,3名90后女子赵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在古田某酒吧喝酒,酒后三人在酒吧舞池跳舞过程中,旁边的何某某不小心撞了过来,并解释称跳舞时没有注意。
 
  赵某某不听解释,扬手朝着何某某打了过来,尔后双方的同伴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见状互相扭打了起来。后来,5名女子被旁人劝开。赵某某三人不服气,以辱骂、推搡、殴打等方式挑起争端,引发双方在酒吧内、华港大厦一楼附近数次扭打。
 
  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何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挫伤、擦伤,四人损伤均为轻微伤,“xxx酒吧”财物损失人民币1050元。同日,赵某某在华港大厦楼下被公安干警抓获,同月24日,黄某某、李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川岛宾馆内被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赵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亲属代为赔偿“xxx酒吧”人民币3000元,取得谅解。6月28日,何某某、杨某某因本案被古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罚款五百元。
 
  受本院委托,古田县司法局对赵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认为三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酒后因偶发矛盾,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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