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19日电 (郑进仓)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杨某某通过登录被害人林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先后4次盗走该支付宝账户内现金共计4960元,用于自己玩游戏等。此后,杨某某又通过同样的办法办理了2笔招联金融贷款,并将贷款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内,共计2162.7元。
2018年5月,杨某某在霞浦县某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其母亲陈某某向被害人林某某归还部分被盗现金4900元。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712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某某曾因吸食毒品被霞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有违法劣迹,酌予从重处罚。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杨某某厘定刑罚。据此,霞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