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19日电 (熊树海 蔡细忠)外来打工者秦某某,到周宁打工期间拾得一张邮政储蓄卡,尔后使用POS机试出该卡密码。当天下午,秦某某携带该卡在福安珠宝店购买一条价值15610元金项链和一枚价值2290元的白金戒指,在ATM机上取款10100元。后秦某某被公安局抓获。案发后,秦某某退还被害人28010元并取得谅解。
该案经周宁法院审理认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得28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秦某某如数退还被害人全部款项,并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刑法判处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该刑事案件给我们的启迪,其一当发现信用卡丢失时,应及时向所辖的银行申请挂失或向派出所报案,果断采取措施,就会失而复得。本案的受害人由于及时报案才能在短期内破案;其二,向银行申请短信,能及时发现银行卡的走向,及时锁定目标,争取时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