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28日电 (张丽丽)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谢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谢某甲的妻子郭某某与被害人谢某乙在霞浦县某食杂店内因琐事发生争执,二人互相殴打了对方头部。谢某甲见状上前拳击谢某乙左侧肋骨部位,致谢某乙左侧第六、七肋骨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8年8月,谢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谢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谢某乙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谢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谢某甲在本院审理期间已赔偿被害人谢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对谢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霞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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