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9-01-18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41644
  宁德新闻网1月18日电 (王莹 李玉琼)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解除霞浦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应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及代偿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王某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同日,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等事项。合同签订后,王某交付购房首付款216214元。
 
  2015年12月,王某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该公司提供担保。后王某未履行还贷义务,该公司垫付资金共计39174.76元。2017年10月,因王某逾期12月未还银行贷款的行为已构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本违约,故该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王某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后该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王某自2016年10月起未依约履行还贷义务,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已构成根本违约,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该公司要求王某按购房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该主张虽符合合同约定,但王某已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项,违约系未能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引起,购房总价20%的违约金约定相对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明显过高,该约定显失公平,应予调整。
 
  因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合同解除后产生损失,综合房产管理销售成本比例、市场情况及双方履约情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房屋总价的4%即28248.56元。该公司要求王某偿还其代偿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39174.76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该公司为王某按揭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其主张的违约金已涵盖了损害赔偿,该公司主张承担保证责任而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属重复主张,不予支持。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霞浦法院做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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